警用器材能隨便購買嗎?私人購買警用器材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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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介紹:
警用器材,不允許個人進行銷售,需在工商注冊前,必須先領取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一、合法的經營,必須雙證齊全:
1、工商營業執照;2、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
二、銷售、購買警用器材流程;
1、以公安、工商頒發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為可行標準,沒有的一律不得經營;
2、即使有經營資質的商家,也一律不得私自對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銷售;
3、購買的,由公安機關基層部門以單位進行,必須出具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后勤裝備部門開列的購買證明,或委托供貨證明;
4、’銷售商出售后,必須留存銷售清單及發票復印件備查;
對不按規定、規范銷售的,由公安機關建議工商部門取消其銷售資格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相繼開辦了各類警用器材器材銷售商店,其中一些商店面向社會公開銷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銷售情況十分混亂,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嚴重敗壞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為此,公安部決定,徹底清理整頓各類警用器材器材銷售商店。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制。各地公安機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這次清理整頓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省、市一級公安機關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
二、對公安機關獨立開辦、或與其他單位合辦或以入股等方式參與開辦的各類警用器材器材銷售商店進行全面清理。凡是對外開設的各類名目的警用器材商店、保安器材商店等,一律在1999年1月1日前撤銷。徹底糾正公安機關公開銷售各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的錯誤做法。公安部將適時組織檢查組赴各地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進行清理整頓的,一經發現,要嚴格處理,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嚴格規范警用器材器材的供應銷售,理順供應渠道。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屬公安機關內部統一計劃、價撥物資,一律由公安機關計劃裝備部門負責供應。在警用器材器材銷售商店撤銷后,由計劃裝備部門牽頭,在省、市一級公安機關內部可采取設立警用器材器材調撥、調劑中心等形式,以解決基層公安機關對警用器材器材不足部分的需求。調撥、調劑中心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警用器材器材活動的打擊、查處力度。對非法生產、銷售警械、警燈、警報器、警服和警用標志等警用器材器材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情節輕微的,依法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清理整頓銷售單位的同時,要對生產各類警用器材器材的企業進行全面登記,摸清底數,加強管理。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